一、個人合伙協議糾紛債務要清算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合伙協議產生糾紛的,不一定要對債務進行清算的,合伙企業解散時,才需要對債務進行清算,合伙協議產生爭議的,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如何正確處理合伙協議糾紛
1、掌握合伙的最本質特征。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并要求合伙人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伙人退伙,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伙對外有債務時,以合伙財產承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伙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伙人散伙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后,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余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合伙協議產生糾紛的,不一定要對債務進行清算的,合伙企業解散時,才需要對債務進行清算,合伙協議產生爭議的,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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