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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是指當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A1925年法國《巴黎公約》正式使用“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當商標法規定的保護制度無法合理保護某一商標時,運用馳名商標保護法對其實時保護,以便使商標權人得到超越其依據商標法取得的權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都是在馳名商標受到侵權后,由相關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條款加以糾正,因此,馳名商標是一種事后認定。我國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1年頒布的《商標法》從法律上明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但長期以來,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過程中一直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認定程序過于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會公眾錯誤地以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等。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厘清馳名商標概念,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
2014年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根據新修改的《商標法》,重新修訂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8月3日起正式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了馳名商標非榮譽性質。。
A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b.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c.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d.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e.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A馳名商標的保護程度要比普通商標的保護程度高。
a. 普通商標不經注冊,無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但是馳名商標即便未被注冊,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的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b. 馳名商標如果在中國注冊,保護程度大于已經在中國注冊的普通商標。
c.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